编号 / MZ-ACAD-34 类别 / 专家建议 适用 / 电力工程招标
墨子
投标
审定
投标学院 · 第 34 讲

围标串标的识别与法律后果

稽查典型案例解析——实施条例第39/40条认定情形、法第53条行政处罚、刑法第223条刑事追责,及电力工程投标人合规自查要点。
实施条例第39条
5 种串通情形
实施条例第40条
6 种视为情形
法第53条行政处罚
5‰–10‰ 罚款
刑法第223条刑事
≤3 年有期徒刑
MOZIBID · 墨子投标 依据 · 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刑法第223条
编号 / MZ-ACAD-34 · 专家建议02 / 14
本讲导读

这一讲,解决围标串标的识别与自查

1
法律定性:围标(多家投标人协谋)与串标(投标人与招标人勾结)的区别,以及三层追责体系
2
认定标准:实施条例第39条"主动行为"五情形 + 第40条"客观推定"六情形,含电子投标时代的IP/机器码延伸
3
法律后果:从行政处罚(中标无效、罚款、禁止投标)到刑事追责(刑法第223条)的完整后果链
4
典型案例:最高检 / 最高法 / 公安部近年发布稽查案例,提取电力项目可参照情节
5
合规自查:投标文件制作、保证金出账、项目管理成员三大风险点的合规操作要点
核心结论
围标串标同时触发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在电子招投标普及后,投标文件编制环境雷同等"数字痕迹"已成稽查重要依据——合规风险远高于十年前。
MOZIBID · 墨子投标 · 投标学院EXPERT ADVICE
编号 / MZ-ACAD-34 · 专家建议03 / 14
法律框架

围标串标的三层追责体系

同一行为可同时触发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两者并行不悖,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 — 串通投标罪
情节严重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罚金;与招标人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同罚
《招标投标法》第53条 — 行政处罚
中标无效 · 罚款5‰–10‰ · 没收违法所得 · 取消投标资格1–2年并公告 · 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条例第39条
5种"主动串通"情形 — 定性认定
▸ 行为层面
实施条例第40条
6种"视为串通"情形 — 客观推定
▸ 证据层面
实施条例第41条
招标人参与串通 — 甲方责任
▸ 甲方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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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39条 · 主动串通

串通投标的五种主动行为情形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依法认定。需主观故意,可由陈述、协议、通话记录等直接证明。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电力项目高风险情形
行业协会或区域商会组织成员企业"轮流中标"、"陪标分工",是电力设备供应商领域最常见的第④种情形,即便无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同样构成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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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40条 · 客观推定

"视为串通"的六种客观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推定为串通,无需证明主观意图——举证责任转移至投标人。
#客观情形稽查手段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文件元数据核查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委托代理记录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对比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大数据比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物理检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资金流水核查
重要
第⑥条"保证金同源"是最直接、最易核查的客观证据——资金流水一旦被调取,举证难度极高,是实务中认定率最高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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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41条 · 招标人参与串通

招标人(甲方)参与串通的五种情形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属于更严重的串标;招标人同样承担行政与刑事双重责任。
情形 A / B
信息泄露
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潜在投标人情况;明示或暗示其投标报价或压低、抬高报价
情形 C
干预投标文件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情形 D
拒收/遗失文件
以各种理由拒收正当投标文件,或故意遗失以排斥竞争对手
情形 E
其他协助行为
预先内定中标人,或以量身定制评分标准等方式协助特定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提示
收到招标人"透露底价"或"要求调整报价"的暗示时,应立即书面拒绝并保留证据;被动参与同样构成串通,不因"甲方主导"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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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 · 数字痕迹识别

电子投标时代的四大数字稽查指标

各地平台及监管部门在第40条基础上延伸应用,已将以下数字特征纳入认定依据。
数字痕迹 · 01
上传 IP 地址相同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公网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部分省份(如江西、福建)已明确列为认定依据
数字痕迹 · 02
制作机器码雷同
投标文件制作机器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网卡MAC地址相同,证明在同一设备上制作
数字痕迹 · 03
计价软件加密锁相同
不同投标人清单报价使用同一套造价软件加密锁(狗),被多省平台系统自动比对识别
数字痕迹 · 04
文件元数据相同
Office/PDF作者字段、创建时间戳、编辑历史等元数据高度一致,经大数据比对触发预警
法规注意
数字痕迹认定标准目前尚无统一全国法规,各地规章差异较大;甘肃等省已出台《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趋势是全面纳入。
MOZIBID · 墨子投标 · 投标学院参考 ·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征求意见稿(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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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53条 · 行政后果

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完整后果链

招标投标法第53条对投标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设置梯度处罚,由轻至重依次叠加。
处罚层级具体内容处罚基准
① 中标无效中标结果自始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标或评标强制性后果
② 单位罚款串通投标单位处以罚款中标金额 5‰–10‰
③ 人员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罚款额 5%–10%
④ 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全额没收
⑤ 禁止投标(情节严重)取消在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1–2 年
⑥ 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终止经营资质
叠加适用
上述处罚层级累计叠加,而非择一适用——情节严重时,单位罚款 + 人员处分 + 没收所得 + 禁止投标可同时成立;构成犯罪的另行追诉,行政罚款不得抵扣刑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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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3条 · 刑事后果

串通投标罪:刑事追责要件与量刑

《刑法》第223条确立"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不以实际获益为前提。
第一款 · 投标人相互串通
情节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适用: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
第二款 · 与招标人勾结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
依照第一款同等量刑

适用:招标人与投标人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权益
单位犯罪
双罚制
单位被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样依前款处罚,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关联罪名
竞合处罚
伴随行贿(第389条)、伪造公章(第280条)、诈骗(第266条)等行为,数罪并罚,实际刑期可超3年
最高检解释
2024年最高检典型案例明确:伪造印章配合串通投标、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均被认定为加重情节;院长定制采购标准亦以此罪追诉。
MOZIBID · 墨子投标 · 投标学院依据 · 刑法第223条 / 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
编号 / MZ-ACAD-34 · 专家建议10 / 14
典型稽查案例

官方发布典型案例精选

来源 / 时间 案情摘要 串标手段 涉案规模 处理结果
公安部
2024年
湖南益阳刘某飞等人案(公路、水利行业) 组团承揽,分工陪标 191个项目
逾30亿元
立案侦查,移送检察
最高检
2023年
医院院长李某琼定制采购标准案 量身定制技术参数,内定供应商 505万元
追缴
有期徒刑13年,罚金62万元
最高法+发改委
2025年
袁某/赵某学校食堂供餐串标案 行贿 + 拆包安排陪标 追缴275万元 有期徒刑4年2个月/2年8个月
最高法+发改委
2025年
潘某评标委员收受贿赂案 评委打分舞弊 追缴252万元 有期徒刑5年9个月,罚金60万元
行政处罚
2023年
卫生院电梯采购Z公司/Y公司 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完全相同 罚款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1年
电力项目参照
电力设备采购和EPC工程中,行业协会内部轮流中标、陪标分工与湖南益阳案手法高度相似;"技术参数量身定制"与李某琼案路径一致,均已有判例可循。
MOZIBID · 墨子投标 · 投标学院来源 · 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发改委官方发布案例(2023–2025)
编号 / MZ-ACAD-34 · 专家建议11 / 14
稽查视角 · 如何被发现

监管机关的五大稽查入口

了解稽查触发机制,有助于投标人在合规操作中主动规避被误判的风险。
1
系统自动比对:电子招投标平台实时比对上传IP、机器码、加密锁、文件元数据,异常自动预警
2
资金流水调查:监管机关依职权调取银行资金流水,核查保证金出账账户是否为同一来源
3
投诉举报入口:落标供应商向监管部门举报,提供投标文件雷同或陪标协议等材料
4
大数据价格模型:发改委、住建委等对历史中标价格建立模型,报价规律性差异触发核查
5
刑事案件倒查:相关人员被追诉后,检察机关或公安对全部投标行为进行回溯审查
重要提示
电力招标领域常见的跨项目陪标关系,在系统存储的大量历史数据面前极易被大数据模型识别;单次陪标难以被发现,但长期规律性"合作"必然留下统计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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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MZ-ACAD-34 · 专家建议12 / 14
常见误区 · 避坑

六个高频误区,逐一拆解

误区 ① — "只是帮朋友凑数陪个标,不算串标" 错误 — 第③情形明确
误区 ② — "我们用的是两家不同公司,法律上独立" 错误 — 实控人相同仍视为同源
误区 ③ — "只要不共用IP,就不会被认定为电子串标" 错误 — 机器码/元数据也是依据
误区 ④ — "保证金从公司账户打出去,跟个人账户无关" 错误 — 调查穿透到实际控制账户
误区 ⑤ — "行政处罚了就不会再追刑事了" 错误 — 行政与刑事并行,不替代
误区 ⑥ — "行业内大家都这样,不会专门查我们" 错误 — 规律性行为是大数据必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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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MZ-ACAD-34 · 专家建议13 / 14
要点速记

六条,带走就够用

1
认定分两层:第39条(主动行为,5种)+ 第40条(客观推定,6种),后者无需证明主观故意
2
保证金同源是举证最容易的情形,资金流水一旦被调取几乎无法抗辩
3
电子招投标时代,IP / 机器码 / 加密锁 / 元数据均已成为认定依据,需各自独立制作
4
行政后果:中标无效 + 罚款5‰–10‰ + 禁止投标1–2年,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5
刑事后果: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伴随行贿等罪可数罪并罚
6
收到招标人"透露底价/暗示调价"时,书面拒绝并留存证据;被动参与不免责,拒绝才是唯一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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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MZ-ACAD-34 · 专家建议14 / 14
资料来源 · 免责声明

依据与声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1997年施行,历次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串通投标行政处罚),2000年施行,2017年修正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串通投标认定情形),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施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5月发布
[5]
最高人民检察院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11月发布
[6]
公安部5起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例,2024–2025年发布;甘肃省《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
免责声明:本讲为政策与实务解读,旨在帮助电力工程投标人理解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不构成法律意见。实际案件的认定应以最新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释为准。典型案例信息来自官方公开发布,数字和情节以原始发布材料为准。
MOZIBID · 墨子投标 · 投标学院下一讲 · 第35讲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真实情形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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