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MZ-ACAD-33 类别 / 专家建议 适用 / 电力工程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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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
投标学院 · 第 33 讲

低价中标陷阱:低于成本价
投标的认定与举证

《招标投标法》第33条与实施条例第51条在电力工程评标中的适用——企业个别成本认定标准、书面说明与举证程序、电力低价中标的四大履约风险逐项拆解。
核心禁止条款
第33条
中标价格排除
第41条
强制否决依据
条例 第51条(五)
成本认定口径
个别成本
MOZIBID · 墨子投标 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33条 / 实施条例第51条
编号 / MZ-ACAD-33 · 专家建议02 / 13
本讲导读

这一讲,解决"低价中标是否合法"

1
法律框架:法第33条禁止 → 第41条排除 → 条例第51条强制否决——三层锁扣与适用逻辑
2
"低于成本"认定:以企业个别成本为标准,而非行业社会平均成本——低于市场均价不等于违法
3
举证程序:明显偏低触发 → 书面说明 → 成本分析报告 → 评委认定——举证责任在投标人
4
电力实务:低价中标后的四大履约风险——质量缺陷 / 高价索赔 / 合同无效 / 信用禁入
核心结论
低价投标并非必然违法;关键在于报价是否低于本企业的个别成本。评标委员会有程序性义务,投标人有举证责任——双向机制共同防范低价中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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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MZ-ACAD-33 · 专家建议03 / 13
法律框架

三层法律锁扣,层层设防

《招标投标法》第33条 · 核心禁止条款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1999年施行,2017年修正)
《招标投标法》第41条(二)· 中标条件排除
中标条件之一: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低于成本不得成为合法中标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五)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强制性、非裁量事项)
▸ 程序端强制否决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
明显偏低时须要求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则认定低于成本并否决
▸ 澄清与举证程序
MOZIBID · 墨子投标 · 投标学院依据 · 招标投标法 / 实施条例 / 评标暂行规定
编号 / MZ-ACAD-33 · 专家建议04 / 13
核心条文 · 第33条

《招标投标法》第33条:禁止条款解读

该条确立两项独立禁止:(一)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本讲聚焦第一项。
条文原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施行,2017年修正)
立法目的 · 防范两大危害
工程安全 + 竞争秩序
工程质量危害:中标后以偷工减料、降低材料标准弥补亏损,危及电力设施乃至公共安全

竞争秩序危害:恶性低价竞标破坏市场公平,损害合理报价的其他投标人权益
注意
第33条仅设定"禁止"义务,本身不规定否决程序与举证规则;程序层面的细化由《实施条例》第51条(五)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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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防线

第41条 + 条例第51条:结果与程序双重防线

条文 适用环节 核心内容 法律效果
第41条(二) 中标条件认定 中标条件之一: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低于成本
不得中标
条例第51条(五) 评标委员会评审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强制否决
无裁量余地
条例第51条(七) 违法行为认定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应当否决(与低价竞标常并发) 否决 + 追责
两条联动
第41条是结果端(不能中标),第51条是过程端(必须否决)。评标委员会依法负有强制否决义务,非裁量事项;未按程序否决可能导致中标结果被撤销。
MOZIBID · 墨子投标 · 投标学院依据 · 法第41条 / 实施条例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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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口径

"低于成本":企业个别成本,不是行业均值

这是实务中最易误判的核心概念,认定口径直接决定投标合法与否。
❌ 错误理解
社会平均成本(行业均值)
认为低于行业均价 / 市场均价即违法——法律并不支持此标准,评委以行业均价否决将构成错误评标,可被依法质疑
✓ 正确口径(权威)
企业个别成本
该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为认定基准——《实施条例》释义明确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意见亦采此标准
关键推论
投标人报价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高于本企业成本,不构成低于成本违法投标。技术能力强、管理效率高的企业可以合法实现"低于市场均价"的报价——这正是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的效率优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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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程序

"明显偏低"的四步处理程序

1
触发: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其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
2
要求:评标委员会须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跳过此步骤直接否决(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
3
举证: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成本分析报告及支撑材料;举证责任在投标人一方,无法提供等同于认可"低于成本"
4
认定:不能合理说明 → 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并否决投标;能充分说明且合理 → 评委书面说明理由后继续评审
程序正当性
评标委员会不得未经书面说明程序直接否决;反之,投标人充分说明后若仍被否决,评委须有书面理由——否则均可作为质疑与投诉的法律依据。
MOZIBID · 墨子投标 · 投标学院依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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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析报告

成本分析报告:举证的核心载体

当报价被质疑时,成本分析报告是举证的关键武器,须按三类费用分别核算。
第一类 · 固定基础
不可竞争费用
规费(社保、工伤等)、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期税金等法定不可压缩项——须足额列示,任何低价都不得少于此类
第二类 · 举证重点
有限竞争费用
部分人工费、临时措施费等——须提供技术方案、用工计划证明合理性;电力工程常见:自有施工队伍减少外包、专利工法节省工序
第三类 · 材料核心
完全竞争费用
材料采购、机械租赁、分包成本、管理费——须提供供应商报价单、集采协议、自有设备折旧清单佐证低价来源
实务建议
凡合理低价投标,建议在投标文件中主动附上成本分析报告,同时备好供应商报价函、框架采购协议等——评标阶段无法提供则举证失败,即告否决,事后补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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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MZ-ACAD-33 · 专家建议09 / 13
电力实务风险

电力低价中标的四大履约风险

风险 一 · 质量安全
偷工减料 · 工程隐患
以低于实际成本承接电力工程,施工阶段极易压缩材料标准、减少关键工序——变电站土建、输电线路等出现安全缺陷乃至事故
风险 二 · 合同纠纷
低价中标 · 高价索赔
故意低价中标后,通过变更签证、材料涨价等方式追加合同金额——业主陷入纠纷,中标方亦面临诚信记录受损与违约追责双重风险
风险 三 · 法律效力
中标无效 · 合同存疑
若被认定低于成本价中标,中标结果可被撤销,施工合同效力存疑;结算据实计算而非按合同约定价格,双方均承担不确定性
风险 四 · 市场资质
不良记录 · 信用禁入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对供应商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低价中标后因履约问题被记录,直接限制后续参与电网及发电集团招标资格
电力行业警示
电力工程关系公共安全,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及各级电力监管机构均可受理质量违规举报,不良记录在全行业互通共享,一次违规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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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MZ-ACAD-33 · 专家建议10 / 13
案例警示

案例:低价承接 → 质量缺陷 → 连锁危机

2024年末,一起总投资约75亿元的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质量事件引发行业广泛关注,折射低价承接的系统性风险。
案情(来源:公开媒体报道)
福建某抽水蓄能电站下水库工程被曝出严重质量缺陷:数百根锚固桩长度不足设计要求的三分之一、灌浆工序偷工减料、钢筋焊接不规范,存在坝体坍塌隐患。该工程为"十四五"重点储能项目。
风险形成路径
低价承接 → 成本压缩
施工单位报价阶段大幅压低,进场后为弥补成本缺口而压缩工程量和材料用量,质量隐患由此形成并在竣工后暴露
连锁后果
多重追责并发
大范围返工整改、潜在安全事故赔偿、主管部门处罚、企业声誉受损;相关责任人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对投标人的启示
抢标心切而报价低于自身成本,履约阶段的连锁反应将造成企业实际损失远超中标收益。据实核算成本、合理报价,是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唯一路径。
MOZIBID · 墨子投标 · 投标学院* 案情来源于公开媒体报道,仅供参考
编号 / MZ-ACAD-33 · 专家建议11 / 13
常见误区

四大误区,可能引火烧身

误区一:低于市场均价就是低于成本,必被否决 ▶ 成本口径为企业个别成本;效率高的企业低于均价仍属合法,以行业均价否决构成错误评标 错误
误区二:评委发现报价明显偏低可直接否决,无须通知 ▶ 评委有法定程序义务:必须先要求书面说明;未经此程序直接否决可被合法质疑、投诉 错误
误区三:提交了成本分析报告就一定不会被否决 ▶ 报告须能充分支撑个别成本;仅提交形式性报告而无实质证明材料,仍可被认定低于成本 错误
误区四:低于成本中标后合同有效,照样施工履行 ▶ 被认定低于成本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效力存疑;结算将据实计算而非按原合同价格 错误
整体建议
规避误区的根本在于:投标前做足成本测算,报价基于本企业真实个别成本;低价有依据时主动在投标文件中附具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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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MZ-ACAD-33 · 专家建议12 / 13
要点速记

六条,带走就够用

1
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核心禁止条款)
2
法第41条(二)+ 条例第51条(五):低于成本的投标不得中标、评委必须否决
3
"成本"= 企业个别成本,非行业社会平均成本;低于市场均价 ≠ 违法
4
触发路径:明显偏低 → 评委须要求书面说明 + 成本分析报告 → 不能说明则否决
5
举证责任在投标人;主动附报告并备好供应商报价函是最佳防御策略
6
电力低价中标四重风险:质量缺陷 / 高价索赔 / 合同无效 / 信用禁入——代价远超中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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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MZ-ACAD-33 · 专家建议13 / 13
资料来源 · 免责声明

依据与声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施行,2017年修正)第33条、第41条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施行;2019年第三次修订为国务院令第709号)第51条第(五)项、第(七)项
[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2013年修订为发改委等令第23号)第21条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意见:"成本"认定采企业个别成本标准,而非行业社会平均成本(参见相关建设工程纠纷审判指导意见)
[5]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通报(2023年第4期);公开媒体关于电力工程低价中标质量事件的报道(2024年末)
免责声明:本讲为法规与实务解读,旨在帮助电力投标人理解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规则与举证程序,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项目中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经合法程序认定。案例描述来源于公开媒体报道,仅供参考,不代表墨子投标对相关方的任何评价。如适用法规发生更新,以最新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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